第1章 上市资格 / 上市合适性
一、总则(第1-5段)
- 上市资格与上市合适性是基本上市要求,申请人及其业务均须符合。
- 联交所逐案评估事实与情况,保留以资格或合适性为由拒绝申请的酌情权。
- 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危险信号(如严重不一致的披露),联交所将提高审阅标准,要求保荐人及专家提供更高程度的保证。
- 保荐人须在提交上市申请前进行合理判断,知悉所有与资格及合适性相关的重要事宜,并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
- 建议申请人及其顾问就具体事宜向联交所咨询,但联交所不会提供整体评估。
二、营业纪录及财务资格(第1.1A节,第1-21段)
2.1 营业纪录规定
| 要求 | 主板 | GEM |
|---|---|---|
| 营业纪录期 | 三个财政年度 | 两个财政年度 |
| 可否缩短 | 可根据《主板规则》第8.05A及8.05B条因应个别情况接纳较短期间 | 可根据《GEM规则》第11.14条接纳较短期间 |
- 财政年度定义:在股东大会提呈或将提呈的公司损益表所涵盖的期间。
- 营业纪录指申请人业务活动的纪录,包括来自核心业务的收入、开支、现金流、资产及负债。
- 若申请人尚未产生任何收入、仅录得业务准备活动相关开支,有关期间不算入营业纪录。
- 营业纪录指构成上市事宜的主体业务而非法律实体。若两份会计师报告合起来呈现三个(或两个)完整财政年度业绩、且申报会计师确认编制基础无重大差别,仍可能符合规定。
2.2 财务资格规定
- 收入/支出/现金流项目须源自申请人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活动,且须以合规方式进行。
- 不属于正常商业条款的交易(如若干关联方交易)须在评估中作出调整。
不属于日常业务的项目示例(不计入财务资格评估):
- 资本化过程产生的退税项目
- 优先股公允值变动
- 非主营业务获得的证券投资公平值收益
- 非借贷业务提供现金垫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 追溯调减专利费
- 一次性兼非日常业务收益
- 与核心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政府补助
- 出售非核心业务的收益
- 非日常业务产生的租金收入和投资物业相关成本
不合规模务活动示例(相关收入须从评估中排除):
- 未获得关键许可证经营核心业务,或根据法律将被没收的非法收入
- 未持有必要牌照经营金融服务
- 承建超出资格范围的工程
- 未能系统性遵守贷款限制规定
- 提供不符合地方政策的庞大贷款及担保
2.3 关联方交易调整
- 非正常商业条款的关联方交易须作出调整,例如:
- 控股股东提供的免息贷款须估算名义利息开支
- 控股股东拥有的主要厂房的豁免租金须加回
- 一次性收益及董事豁免酬金须调整
2.4 GEM研发开支计算方法
- 适用于《GEM规则》第11.12A(4)(f)及(4)(g)条的市值/收益/研发测试。
- 研发开支包括直接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成本,主要由以下组成:
- (a) 研发人员成本
- (b) 设备/设施折旧、服务费用
- (c) 无形资产摊销
- (d) 研发材料成本
- (e) 外包研发工作成本
- 不包括:固定资产首次入账金额(如收购研发中心的资本支出)及任何财务性支出。
- 总营运开支 = 财务报表总支出(不含销售成本及财务支出)+ 未入账但属于研发开支的成本。
2.5 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4.04(1)条
- 适用于拟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久刊发上市文件的申请人。
- 须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上市。
- 须取得证监会豁免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证明。
- 根据刊发时间(两个月内或第三个月),有不同披露要求(溢利估计、董事声明、财务资料等)。
- 若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业务表现下滑导致无法符合财务资格要求,联交所一般不会授予豁免。
三、管理层延续性(第1.1B节,第1-5段)
- 申请人须证明至少前三个(GEM:两个)财政年度及直至上市日期管理层维持不变。
- 须证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以及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大部分成员没有变动。
- 管理层延续性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联交所评估公司管理的实质事宜。
- 联交所主要考虑因素:
- 一群可识别的个别人士在整段相关期间内是否一直在申请人处担任要职
- 该群人士是否组成上市时及其后的核心管理层
- 实际营运管理工作是否已交由特定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负责
- 按职级分配责任,职位较高者承担较多责任
四、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第1.1C节,第1-9段)
- 申请人须在至少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直至紧接上市前的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 控制权被诠释为投票权,有别于实益拥有权。
- 若无控股股东,则以最大单一股东或一组最大单一股东为准。
辨识控股股东的示例
| 架构 | 控股股东 | 理由 |
|---|---|---|
| A先生51%、B先生30%、C先生19% | A先生及B先生 | 各自有权行使30%或以上投票权 |
| 通过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持有 | A先生及B先生 | 各自通过投资机构控制30%或以上投票权 |
| 三人通过共同投资机构持有 | A、B、C先生为一组 | 假定为一组控股股东,可反驳 |
| A先生及配偶 | 二人为一组 | 凭配偶关系被假定为一组,可反驳 |
- 在有关期间,组成控股股东组的股东不得有变、投票权不得有重大变动、无新控股股东出现。
- 遗产策划股份转让至信托(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或转让至自身控制的另一投资机构,一般不视为违反规定。
评估个别股东是否为一组控股股东的考虑因素
- 个别股东之间的关系性质
- 个别股东如何共同影响”管理和控制”
- 是否有一组股东被视为《收购守则》界定的”一致行动”
五、业务经营可持续性(第1.2A节,第1-8段)
即使符合资格规定,若业绩纪录期内或之后收入及利润下滑及/或出现重大亏损,可能令人关注业务经营可持续性。
可能产生可持续性问题的特征
| 类别 | 具体表现 |
|---|---|
| 财务表现/实力下滑 | 债务沉重、银行现金及未动用融资严重不足;流动负债净额;应收账款高企且周转日数偏长;依赖政府补助还债;历年亏损且预期持续 |
| 易受影响的业务模式/不寻常交易 | 作为价格接受者无议价能力;现金流错配;客户高度集中;项目收支平衡周期长;业务安排不寻常;交易不频繁;向关连人士付款可疑 |
| 核心业务重大变动 | 收入/支出基准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成本结构、盈利能力重大变化;管理层缺乏新业务运营经验 |
| 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 | 监管规定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替代科技发展导致产品/服务被取代 |
房地产公司高度依赖投资物业公平值收益
- 若大部分盈利来自投资物业公平值收益,会令人质疑可持续性。
- 扣除投资物业未实现收益后未能符合最低盈利规定,且业绩纪录期内没有实质业务,联交所会认为不适合上市。
其他考虑因素
- 上市是否符合业务策略(包括集资所得款项用途及是否有融资需要)
- 须披露:集资所得款项用途、未来目标及战略、溢利及收益增长分析、市场前景、上市费用合理性
六、对第三方的重大依赖(第1.2B节,第1-13段)
- 重大依赖包括:客户/供应商高度集中、依赖有限分销渠道、在重要职能上依赖第三方(如控股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
评估因素
- 相关第三方是否同样依赖申请人
- 双方关系是否由来已久或订有长期协议
- 对相关第三方的依赖是否为业内常规
披露要求(在无其他负面信号的情况下)
- 相关第三方的背景
- 业务关系、依赖性质及安排详情
- 关系不太可能会有重大不利变动或终止的依据
互联网科技行业/互联网主导业务模式
- 大量利用母公司或关连人士的服务推广产品/服务是常见情况。
- 若无负面信号显示关系极有可能被终止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联交所不会认为不适合上市。
来自控股股东的财务支援
- 联交所假设上市后财务支援将会撤销。
- 若申请人可证明在没有财务支援的情况下业务仍可持续,则财务支援并非一定要清偿(如可取得条款相若的独立融资、有足够速动资产)。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人士及董事的合适性(第1.2C节,第1-9段)
违反诚信事件
- 个人如涉及欺诈、欺骗或不诚实行为的不合规事件(无论是否受法律检控),可能使其不适合担任董事。
- 示例:虚假会计账目、逃税、贿赂、串谋诈骗、挪用资金、洗钱、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证供。
违责人士对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
- 若违约董事或控股股东能对申请人的营运及管理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申请人可能不适合上市。
- 评估重大影响的因素:经济利益、与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的关系、对业务营运及管理的参与程度。
联交所的评估
- 预期违约董事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前已不再出任相关职位。
- 评估时考虑:违反诚信事件的根本原因及减轻因素、对营运及财务的影响、违约人士对营业纪录业绩的影响、是否已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八、不合规事件(第1.2D节,第1-7段)
不合规事件的分类
| 类型 | 定义 |
|---|---|
| 重大不合规事件 | 个别或合计已产生或将来相当可能产生重大财务或营运影响(如导致重大经济处罚或重要设施关闭) |
| 系统性不合规事件 | 一再发生,反映申请人或其董事/高管欠缺合规运营能力或意愿 |
| 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 | 既非重大亦非系统性 |
对上市的影响
- 合适性:重大不合规事件可能引起对董事合适性的关注,影响上市合适性。
- 资格:须证明调整不合规事件影响后的营业纪录业绩仍符合资格要求,且遵守规则不会对业务及财务表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整改要求
- 重大不合规事件:一般要求在上市前全面整改。
- 系统性或非重要不合规事件:一般不要求整改,但保留要求整改的酌情权。
披露要求
重大及/或系统性不合规事件须在上市文件”业务”章节独立分节披露,并在”概要”及”风险因素”章节载入相关内容。须披露:
- 不合规事件的原因、性质及程度
- 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处罚可能性和金额)
- 涉及的董事/高管身份及职位
- 已受或将受处罚的详情
- 经加强提升的内部监控措施详情(实施时间、负责人、意见依据等)
- 董事及保荐人关于董事适任及申请人适合上市的依据
不合规票据融资活动的特殊处理
- 非刑事犯罪性质的银行票据融资及利率/贷款套戥重大不合规事件可通过披露处理。
- 须停止所有不合规票据融资并至少维持12个月,证明合规业务仍可持续。
- 须披露12个月审计期内的无保留意见财务业绩及独立内部监控专家的审查结论。
九、与控股股东的竞争(第1.2E节,第1-10段)
- 竞争是指控股股东群体的除外业务与申请人业务之间的竞争或潜在竞争(不论直接或间接)。
- 《主板规则》并无就竞争水平厘定明确的定量测试标准。
- 只要存在竞争,申请人必须:
- 披露相关财务及营运数据
- 证明能不倚赖除外业务而独立经营自身业务(”第8.10条独立性规定”)
业务分隔方法
- 使用不同商业模式(如制造vs零售、批发vs零售)
- 生产/提供不可替代的产品/服务(如定制产品vs标准产品)
- 在不同地理位置营运
利益冲突管理措施
- 限制高级管理层参与竞争业务管理
- 限制同时在双方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人数
- 另聘独立顾问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建议
- 董事会中有足够数量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加强企业管治措施(如成立专门委员会、设立监察程序)
承诺
控股股东可作出以下承诺(非强制性):
- 可强制执行的不竞争承诺
- 新业务机遇的优先购买权
- 认购期权(日后有权收购竞争业务)
联交所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时考虑:豁免条款的影响、申请人独立行使权利强制执行的能力、管理层与控股股东关系的紧密程度。
整体框架图
上市资格 / 上市合适性
├── 1.1 营业纪录及财务资格
│ ├── 营业纪录规定(主板3年/GEM2年)
│ ├── 财务资格规定(日常业务+合规经营)
│ ├── GEM研发开支计算方法
│ └── 豁免严格遵守第4.04(1)条
├── 1.1B 管理层延续性
├── 1.1C 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
├── 1.2A 业务经营可持续性
│ ├── 财务表现下滑
│ ├── 易受影响的业务模式
│ ├── 核心业务重大变动
│ ├── 外部不可控因素
│ └── 房地产公司特殊规定
├── 1.2B 对第三方的重大依赖
│ ├── 客户/供应商集中
│ ├── 依赖有限分销渠道
│ ├── 依赖第三方的重要职能
│ └── 控股股东财务支援
├── 1.2C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人士及董事的合适性
│ └── 违反诚信事件的影响
├── 1.2D 不合规事件
│ ├── 重大不合规事件
│ ├── 系统性不合规事件
│ └── 不合规票据融资活动
└── 1.2E 与控股股东的竞争
├── 业务分隔
├── 利益冲突管理
└── 承诺(不竞争/优先购买权/认购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