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EX】VOL2-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二章:特别上市制度

整体架构

特别上市制度
├── 2.1 海外发行人
├── 2.2 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WVR)
├── 2.3 生物科技公司
├── 2.4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 2.5 特专科技公司
  ├── 已商业化公司(收益≥2.5亿港元)
  └── 未商业化公司(收益<2.5亿港元)

一、海外发行人(第2.1节,第1-40段)

1.1 适用范围

在香港或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包括寻求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

1.2 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及中央结算系统

  • 发行人须证明其当地法律、规则及组织章程文件合起来达到核心股东保障水平
  • 海外发行人须符合准入规定:证券须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 按注册成立地分为三类,IPO前查询要求不同:
注册地是否需要IPO前查询
百慕达/开曼群岛一般不需要(除非未能全面遵守)
联交所刊发的”海外注册成立司法权区列表”上的地区取决于能否全面遵守
其他地区需要

1.3 文件要求

  • M120表格、法律意见、保荐人确认、中央结算系统准入表格等。
  • 须在联交所及证监会确认无进一步意见后方可提交上市申请。

1.4 财务报告准则

  • 一般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联交所也接纳:欧盟IFRS、美国GAAP、澳洲会计准则、日本GAAP、新加坡FRS、英国会计准则等。
  • 采用非HKFRS/IFRS的须加入对账表

1.5 审计准则

  • 须相当于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的标准。
  • 联交所接纳七套其他审计准则(澳洲、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新加坡、英国、美国PCAOB)。

1.6 其他要点

  • 香港预托证券(HDR):由金融机构作为存管处发行,代表某个比率的申请人股份。
  • 美国”境内发行人”的S规例替代程序。
  • 证券名称识别:第二上市加”S”字尾、预托证券加”DR”、受限证券加”RS”、过渡实体加”TP”。
  • 公司资料报表:第二上市发行人必须编备。
  • 税项:须披露印花税及股东应缴税项详情。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须获会财局认可。

二、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第2.2节,第1-23段)

2.1 核心原则

  • “一股一票”原则仍是赋予权力及使权益一致的最理想方法。
  • 联交所在接受WVR架构上市上极其节制
  • 即使符合本章规定,联交所仍可拒绝申请。

2.2 创新产业公司规定

申请人须证明具备多于一项以下特点:

特点内容
新科技/创新理念/新业务模式成功营运有赖核心业务应用上述元素,有别于现有竞争者
研发贡献大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预期价值,是主要活动及占大部分开支
独有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成功营运有赖独有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
市值/无形资产极高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市值/无形资产总值极高

2.3 非获豁免申请人的额外特征(须全部符合)

特征要求
公司业务成功有高增长业务纪录,高增长轨迹预期可持续
WVR受益人的贡献公司价值主要依赖无形人力资源,受益人技能/知识对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
WVR受益人的角色每名受益人必须为个人,积极参与业务营运,上市时均为董事
外界认可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第三方投资,上市时总投资额至少50%保留至IPO后满六个月

2.4 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的WVR

  • 完全符合第十八A章或第十八C章规定的申请人视为已满足创新产业公司规定和外界认可规定。
  • 仍须遵守WVR受益人贡献、角色等其他规定。

2.5 须遵守外商投资限制的WVR申请人

  • 可通过WVR架构证明实际由相关国家公民控制。
  • 须清楚解释及披露WVR可能失效的风险。

2.6 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和非大中华发行人的合约安排

  • 须提供法律意见说明合约安排符合法律。
  • 联交所按个别情况评估是否允许现存合约安排。

三、生物科技公司(第2.3节,第1-21段)

3.1 上市条件

不符合《主板规则》第8.05条财务资格的申请人,可根据第十八A章申请上市,条件:

条件要求
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身份上市
上市时市值至少15亿港元
管理层延续性上市前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由大致相同管理层经营
营运资金足可应付刊发日期起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的125%

3.2 上市资格及适合性(五项要求)

要求内容
(i) 核心产品通过概念阶段药物须通过第一期临床或监管里程碑;医疗器材须完成第二级或以上临床试验
(ii) 专注研发主要专注研发核心产品,上市前12个月内持续进行
(iii) 集资用途上市集资主要用于研发核心产品以推出市场
(iv) 知识产权拥有与核心产品有关的专利(已注册/申请中)及其他知识产权
(v) 资深投资者上市日期至少6个月前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投资(未撤回)

3.3 “相当数额的投资”参考指标

申请人市值(港元)投资金额占已发行股本比例
15至30亿≥5%
>30至80亿≥3%
>80亿≥1%

3.4 披露指引

  • 须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公正、不偏不倚及准确的资料。
  • 避免市场营销/鼓舞化语言(如”新颖”、”龙头”、”顶尖”等)。
  • 适当使用图表、流程图及表格。
  • 避免过度依赖行业顾问。
  • 须在”概要”、”风险因素”、”行业概览”、”业务”、”财务资料”等章节作出特定披露。

3.5 IPO股份认购及分配

  • 现有股东可参与IPO:≥10%持股者须以基石投资者身份认购;<10%者可以基石或配售人身份认购。
  • 采用WVR的生物科技公司须同时遵守第2.2章和第八A章规定。

四、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第2.4节,第1-36段)

4.1 SPAC发起人的适合性

  • 上市时及持续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须持有证监会第6类及/或第9类牌照
  • 联交所可考虑接纳相当的海外认证。
  • SPAC发起人的控股公司符合牌照规定也可接受。

4.2 证券标记

  • SPAC股份以”Z”结尾;SPAC权证以”ZYYMM”或”ZYY”结尾。

4.3 托管账户资金

  • 须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
  • 现金等价物须为政府发行的短期证券,信用评级至少为标普A-1/穆迪P-1/惠誉F1。

4.4 独立第三方投资

  • SPAC并购交易须筹集独立第三方投资,总额须至少达到议定估值的指定百分比或5亿港元(以较低者为准)。
  • 独立性规定: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控股股东、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不视为独立
  • 至少50%投资须来自不少于三名资深投资者

4.5 资深投资者示例

  • 管理资产总值至少8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
  • 投资组合至少80亿港元且多元化的公司
  • 具有相当市场份额及规模的上游/下游行业主要参与者

4.6 受托人/保管人

  • 须为证监会接纳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受托人/保管人。
  • 托管账户须于香港注册。
  • 独立于SPAC及其关连人士。
  • 须履行保管、分开保管、核实、监察等责任。

4.7 其他规定

  • SPAC发起人可参与SPAC首次上市发售及并购交易融资(须符合条件)。
  • 远期购入协议构成关连交易。
  • SPAC发起人贷款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五、特专科技公司(第2.5节,第1-70段+附录)

5.1 定义

  • 已商业化公司: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2.5亿港元
  • 未商业化公司:尚未符合已商业化公司收益规定。

5.2 特专科技行业名单(五大类)

行业类别可接纳领域(示例)
新一代信息技术云端服务(SaaS/PaaS/IaaS)、人工智能
先进硬件及软件机器人及自动化、半导体、先进通信技术、电动/自动驾驶汽车、先进运输技术、航天科技、先进制造业、量子信息技术、元宇宙技术
先进材料合成生物材料、先进无机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纳米材料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能源生产、新能源储存及传输技术、新绿色技术
新食品及农业技术新食品技术、新农业技术

5.3 上市最低市值要求(经2024年修订)

类型最低市值
已商业化公司40亿港元
未商业化公司80亿港元

5.4 研发开支规定

类别已商业化公司未商业化公司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占总营运开支比例≥15%≥50%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整体研发占总营运开支比例≥15%≥50%

5.5 第三方投资规定

  • 须获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
  • 资深投资者示例:管理资产≥15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资组合≥150亿港元的公司;管理资产≥50亿港元且主要来自特专科技投资的投资者。
  •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2-5名,上市申请前至少12个月已投资,合计持有≥10%或投资≥15亿港元。
  • 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投资总额占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最低比例:
市值已商业化公司未商业化公司
40-150亿 / 80-150亿20%25%
150-300亿15%20%
≥300亿10%15%

5.6 达到收益规定的路径(未商业化公司)

  • 须详细说明达到已商业化公司收益规定的时间表及障碍
  • 可信路径示例:与独立客户订立具约束力合约或无约束力框架协议,涵盖合理数量独立客户,重大潜在总合约价值可在上市日起24个月内变现。

5.7 向独立定价投资者分配股份

  • IPO发售股份总数中至少50%须由独立定价投资者认购。
  • 独立定价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或管理资产≥10亿港元的其他投资者。

5.8 披露要求

  • 须披露:IPO前投资资料及估值、资金消耗率、现金经营成本、产品描述及开发时间表、商业化状况、目标市场及竞争形势、业务模式及关键指标、研发开支明细、知识产权、风险因素等。
  • 上市文件封面须展示警告声明
  • 未商业化公司须额外展示附加警告声明。

5.9 股份标记

  • 未商业化公司股份名称结尾须有“P”字标识。

5.10 禁售期

  • 关键人士(研发主管、核心技术首席开发人员等)出售权益受限制。
  •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须遵守禁售规定。

5.11 采用WVR的特专科技公司

  • 视为已满足创新产业公司规定和外界认可规定。
  • 仍须遵守第2.2章和第八A章所有其他适用规定。

五种特别上市制度对比摘要

特征海外发行人WVR公司生物科技公司SPAC特专科技公司
适用规则第十九/十九C章第八A章第十八A章第十八B章第十八C章
最低市值按一般规定按一般规定≥15亿港元按规定已商业化≥40亿/未商业化≥80亿
财务资格按一般规定须符合豁免不适用豁免
创新性要求创新产业公司规定通过核心产品体现特专科技行业+研发开支比例
第三方投资无特别要求外界认可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投资独立第三方投资+资深投资者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投资
特殊标记S/DR/RS/TPZP(未商业化)